關於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可否免辦建造執照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7.7.16營署建字第13199號函
依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私人新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該法所稱「專用下水道」並明訂於同法第二條第四款,是工業區專用下水道既為「專用下水道」,依本部86.12.2台(86)內營字第8689174號函釋說明三「………開發建築基地內設施,係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請領建造執照。」,本案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