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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九十年度貸款自建國宅戶,於建物完工並設定抵押權撥付國宅貸款尾款後,申請增建第二層(部分)至第四層建築物,其用途為住宅,是否受建築面積最大一七二平方公尺限制案

內政部營建署91.6.19營署企字第○九一二九○九七○○號函
依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暨「臺灣省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略以:「貸款自建國民住宅,每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最大為一百七十二平方公尺,但選用政府規定之標準圖者,以選用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一百九十平方公尺之標準圖為限。」,本案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