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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納骨塔原附設防空避難室變更為骨灰儲藏室是否可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6.16.營署建管字第0930037883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6月1日府工使字第0930065779號函。

二、按「超出當時建造及現行附建標準規定之多餘之防空避難設備,經檢討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得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本部90年2月26日台(90)內營字第9082644號函業有明釋;另有關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申請變更使用,如涉及增加容積率者,應檢討符合申請變更使用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