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府函為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95.1.2台內營字第0940087971號函
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以下稱委託人)如欲將該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信託之目的及契約內容審查,如涉及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等處分行為時,委託人應先清償國民住宅貸款始得為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