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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為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設置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7.10.營署建管字第096003484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6月27日北府工使字第0960424467號函。

二、按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為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貴府如認為依上開規定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有包括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之必要,自得本於權責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