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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造執照核發前基地分割,領取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地號,換領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12.08.台內營字第279484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12.01.73建四字第298898號函。

二、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0條至第72條之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物申請許可使用之法定程序,其為變更使用者,應依同法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其為權利變更者,則為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設定負擔,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前經本部以65.08.12.台內營字第684103號函釋在案,本案應請貴廳依上開部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