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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區專用下水道完工後,其操作、維護及管理事宜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2.12.12營署工程字第0920075697號函
新開發社區應依下水道法第八條設置專用下水道並管理之,完工後並應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使得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該法第十七條並規定下水道設施之操作、維護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擔任之。依前開規定,社區之興建及該專用下水道之操作維護等自應遵照之。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令規定污水下水道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並應申報其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進入污水下水道檢查處理、排放等事項。法令既有規定,自應依規定辦理,二者並無競合問題,至罰則方面,下水道法尚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