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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於主要計畫規定另行(或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案件之核定處理原則乙案

內政部95.3.31台內營字第0950801626號函
為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疑義,爾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主要計畫案件無論開發規模大小,如經審議通過,除特殊情形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外,應俟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