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原有四筆毗鄰農地,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辦理合併分割為三筆,所有權人未異動,可否以其中一筆土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申請農舍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10.07.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571號
說明:
一、復貴局91年8月8日工建字第09100052310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原有數筆毗鄰農地,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辦理合併分割,所有權人未異動,可否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農舍乙節,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9月16日農輔字第0910129535號函已有明示。至可否以所有農地其中一筆土地提出申請乙節,本案如經查明申請人所有耕地確無自用農舍,尚無限制應以申請人所有全部農地作為申請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