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三層樓以上(含三層樓)可否設置銀行業
內政部88.11.15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七九○二號函
一、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係採負面列舉方式,經列舉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始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查銀行業並非上開細則同條項所列舉之項目。惟銀行業之使用如經貴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自得由貴府參考卷附原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六建四字第六五五三四四號函示,依上開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限制並報本部備查後,限制其使用。
二、復按本部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七二八號函有關限制金融、證券及票券業交易場所於住宅區設置之審核結論,係請原臺灣省政府於重行研修前開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二項時應考量之原則,經查上開原則並未經該府依法制作業程序納入上開細則條文。是以,在上開原則依法制作業程序納入相關條文前,並不得據以引用否准相關行業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