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相關規定之執行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1.10.營署建字第40878號
說明:
一、復貴府88年11月29日88府建都字第8800087668號。
二、查建築法第34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本部並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明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查核審查表」及「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屬專業技術部份,未列為應審查項目,建管人員僅就是否檢附相關圖說予以查核,並得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予以抽查,至圖說內容自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