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持有預計公告徵收且拆除之住宅,得否認定為無自有住宅1案
一、查內政部94年4月20台內營字第0940082726號函:「按本部89年5月19日台內營北管字第8985628號函釋略以:『......因九二一震災致房屋全倒之受災戶,如經縣(市)政府查核,除擁有受災房屋且經政府公告即將拆除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三、......因配合公共工程致須拆除房屋之拆遷戶,如經縣(市)政府查核,除擁有拆遷房屋若確經政府公告徵收且即將拆除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本案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如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持有之建築物經鑑定為必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並經縣市政府備查有案者,且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比照上開函釋意旨,視為無自有住宅。」。
二、參酌上開函意旨,倘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除持有因配合公共工程且業經政府公告徵收致須拆除之住宅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惟倘申請戶持有之住宅尚未經政府公告徵收致須拆除,則尚不得視為無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