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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釋義


內政部67.5.22台內營字第七八七三四一號函
按都市計畫樁位之測定,關係都市計畫工程與人民權益至大。樁位測定錯誤,其為原測釘單位所發現者,固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將錯誤情形及原因,報請上級政府核備後,即予更正,並重行辦理公告。」即令其為依同辦法第五條係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錯誤,申請複測確定者,亦應依同一程序辦理。此項報備與公告程序,並不以其為同辦法未發布之前,原測定樁位成果未經報備公告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