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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函詢「租金補貼戶溢領之租金補貼,可否同意當事人分期付款之請求與還款期限及應否包含利息」案


內政部98.6.23內授營宅字第0980805789號函

一、有關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購有住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應繳還溢領之金額,本署業以98年4月6日營署宅字第0980020596號函復 貴府(諒達)。

二、有關溢領租金之還款期限,最遲以一年為限;至於得否以分期付款方式繳還一節,請 貴府就當事人之經濟狀況逕為妥處。

三、另有關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是否應包含利息,考量租金補貼申請人為中低收入之弱勢家庭,爰不予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