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七款(註)防火門之構造規定疑義,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函 86.09.02.台內營字第8681594號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6.06.04.(86)建四字第624999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86.07.29.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消防署、建築研究所等有關單位開會研商:「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七款所明定,是符合前揭規定,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的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