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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8條之1規定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8.27國署建管字第1131128221號函

一、復貴所113年3月12日(113)碩字第113031201號函。

二、「建築物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者,其受管制部分之屋頂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0.8瓦∕(平方公尺.度),且當設有水平仰角小於80度之透光天窗之水平投影面積HWa大於1.0平方公尺時,其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HWs應低於下表之基準值 HWsc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受前項規定限制:……二、除月臺、觀眾席、運動設施及表演臺外之建築物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業已明定,經查本部108年8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80813597號令之修正說明:「現行第1項屋頂隔熱規定……建築物屋頂下方之樓梯間、倉庫、儲藏室、機械式等小型非居室空間過於嚴苛,故增訂修正條文第2項第1款予以排除……對月臺、觀眾席、運動設施、表演臺等半戶外居室空間未要求屋頂隔熱,造成嚴重酷熱環境,故於同項除書納入屋頂隔熱管制……」係考量月臺、觀眾席、運動設施、表演臺等,具有使用者長時停留及產生各種活動可能性之空間特性,為提升使用空間品質及因應氣候變遷下之極端高溫,故將上開空間納入規範限制對象,一併要求檢討屋頂平均熱傳透率及透光天窗日射透過率。

三、本案所詢系爭空間,其性質究應依前開第308條之1第1項規定以室內空間上方透光天窗進行檢討,抑或以同條第2項第2款外牆透空二分之一以上之空間進行檢討,宜以該空間原始建築設計構想預設之行為模式、活動型態、停留方式等,以及上開行為活動於使用該空間時應具備之舒適品質為念而進行判斷檢討,以維此法所欲維護之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