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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申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申請人已通報配偶為失蹤人口,其配偶是否列入家庭成員及人口數計算,又該配偶如持有住宅,是否列入審核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4.30營署宅字第1020025846號函

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略以:「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已通報失蹤之配偶仍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應列入人口數計算;若其持有住宅,則不符上開無自有住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