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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擬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認定程序要件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3.8.28內授國都字第1130810304號函

一、依據經濟部113年8月8日召開「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第17次會議」紀錄之討論事項案由一決議辦理,並檢送前開會議紀錄影本1份

二、上開會議紀錄之討論事項案由一決議(略以):「(一)……考量特定工廠實為105年5月19日前既存且已完成環保、消防等工廠改善事項,具長期經營之經濟發展立基,爰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即得視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一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席人員多表示屬務實可行作法並有助簡化行政程序,獲致共識。爰請內政部以公函下達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時,得檢附特定工廠登記文件作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之認定文件。(二)有關特定工廠辧理都市計畫變更採通盤檢討(含專案通檢)或個案變更方式,尊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酌實需及業管權責辦理。」,爰有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已獲經濟部視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得檢附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後,申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惟仍應視個案基地及所在計畫區之實際情形,由貴府衡酌是否同意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或由貴府納入該計畫區通盤檢討(含專案通檢)整體考量。

 

附件-經濟部1130808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第17次會議紀錄.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