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請釋本部「研商監察院糾正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問題,請切實檢討改進乙案」會議紀錄,其中審核意見三「對於違規棄置工程剩餘土石方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多未依規定將監造建築師移送懲戒」應否移送監造建築師懲戒疑義乙節,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4.30.營署綜字第900417號
說明:
一、復交下貴府90年4月6日90北府工施字第094294號函。
二、查本部於90年3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82827號函送「研商監察院糾正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問題,請切實檢討改進乙案」會議紀錄,其中審核意見三「對於違規棄置工程剩餘土石方者,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多未依規定將監造建築師移送懲戒」決議一及本署90年3月20日90營署建管字第906484號函送「研商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之流向及數量是否為監造建築師之職責」會議紀錄六、會議結論(一)有關對於移送監造建築師懲戒部分疑義乙節,依建築師法第17條、第18條之規定,建築工程施工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運棄之數量,設計建築師應提供予營造廠商,使其得以正確估價。惟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運棄流向及數量計算是否為監造建築師之職責乙節,建築師法並未明定。故本案應屬事實認定,如所涉為建築工程施工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運棄之數量,設計建築師未依建築師法規定提供予營造廠商者,應依法移送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如為棄置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運送者,尚無違反建築師法,無須移送監造建築師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