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建物部分樓層經法院拍賣,有關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名義處理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3.07.06.台內營字第235727號
說明:
一、復貴局73.06.13.北市工建字第62493號函。
二、多層分戶建築物之分割、移轉及依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起造人變更,應依本部73.06.06.73台內營字第235176號函釋辦理。
三、建築工程完竣,尚未依建築法第70條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因法院判決確定或為拍定而取得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憑法院確定判決或權利移轉證明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四、建造執照逾期,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第54條第2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