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地區之規定
內政部65.10.22台內營字第七○五○七七號函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准予設置在下列土地使用分區之內:(一)小客車出租業:1.商業區、2.住宅區:限在尚未開發建築之住宅區內空地,其距離四週現有住宅至少應在卅公尺以上,並以臨時性為限,且申請時,應檢附對附近居住安寧、安全與衛生如有妨礙時,自願無條件廢止使用之切結書。3.工業區:只限於在台灣省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內設置,且應先徵得該管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並不得建造建築物。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及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及特種工業區不得設置。4.風景區:設置停車場時,不得破壞自然景觀。5.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二)大型汽車客運業:1.住宅區:限主管機關核准行駛路線之起訖點附近。2.商業區。3.工業區:同小客車出租業。4.風景區:設置停車場時,不得破壞自然景觀。5.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三)汽車貨運業:1.商業區。2.工業區:同小客車出租業。3.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現有汽車運輸業,其停車場未符合上述規定者,暫准維持現狀,分期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