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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得否以與配偶合買之土地、建物申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4.4.13營署宅字第0940017223號函

一、申請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得以與配偶共同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不需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購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

二、本署93年3月12日營署宅字第0930018033號函釋:「……並應依上開規定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購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