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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為因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建蔽率規定之修正,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後即符所需,剩餘之建築基地是否得辦理分割後解除套繪並自由買賣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2.26.台內營字第9082636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8年11月22日屏府工建字第186994號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90年2月1日(90)農輔字第90050102號函示意見:「...縣市政府審核時如確知農舍係以配合耕地方式興建,且該配合耕地以單筆形式解除套繪後,其農舍建築面積和耕地面積之百分比仍能符合上開法令規定時,應同意解除套繪...」在案。是以,本案旨揭農業區土地是否得辦理分割後解除套繪乙節,本部同意依上開函示辦理;至其是否得自由買賣乙節,本部業以89年12月22日台(89)內地字第8962476號函復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