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土地登記簿謄本備註欄註明「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土地,其地上權人可否出具同意書同意供土地所有權人建築使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法務部函 79.04.18.法79律4994號

說明:

一、復 貴部79年3月20日台(79)內營字第781056號函。

二、按民法第838條規定:「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土地所有權人於設定地上權時,以契約訂定「不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或「地上權不可以轉讓」,通常係指地上權人不得將其地上權移轉與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而言,如將地上權移轉與土地所有權人,似不在禁止之列。至地上權人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基於租賃、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該土地,此與上述「地上權不可以轉讓」之約定無關,如法律別無禁止規定,似難否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