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位測訂公布實施後,辦理大面積或大區域樁位檢測,重新建立樁點之新座標,其與檢測前原有之座標值不同,是否應辦理更正公告及通知權利關係人
討論案:七十四年五月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4.9.2台內營字第三二二二七二號函)
案 由:都市計畫樁位測訂公布實施後,辦理大面積或大區域樁位檢測,重新建立樁點之新座標,其與檢測前原有之座標值不同,是否應辦理更正公告及通知權利關係人。
說 明:
一、都市計畫樁位測訂後,遺失比率極高,為有效執行都市計畫或為配合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變更,各級地方政府均須定期辦理都市計畫檢測,原樁位之座標值基於以下三點,座標迭有異議:
(一)為配合都市計畫之變更,本市辦理計畫樁檢測時因所引用之基準點除部份使用原相同之三角點外,其餘控制點,因測設當時未設標埋石供為引用,因而產生顯著之系統誤差,樁點之座標值檢測前後新舊有異。
(二)本市部份地區樁位座標原採用地籍三角點座標系統,依內政部規定應改用臺灣地區三角點經差二度分帶橫梅氏投影座標系統,經改算後座標改變。
(三)為鑑以往樁位皆分年分區測量,常造成跨區地帶無法銜接連貫,為求系統一致,辦理全市計畫樁座標改算及檢測,完成後之樁位新舊座標亦有改變。
二、本市計畫樁點共計約二萬一千餘點,散佈於約一萬五千公頃之土地上,其關係權利人數眾多,一一個別通知,既費時日又耗費鉅額公帑,執行上確有困難。決 議:本案樁點座標因測量引點及採用之座標系統不同,產生改變時,擬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樁位未變更不影響人民權益者,其權利關係人免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