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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二規定退縮部分基地,其二樓以上之陽台。雨遮或屋簷可否突出於該退縮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8.25.台內營字第176408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08.06.(72)建四字第170144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條之二規定,自綠帶邊界線退縮之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旨在避免建築物緊臨綠帶,致該綠帶有被穿越破壞之虞、故其二樓以上各層之陽台、雨遮及屋簷如依法得不計入建築面積者,可突出於該退縮地之上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