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為集村興建農舍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相關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7.17.營署綜字第097004060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7月7日府工建字第0970087193號函。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並於附表依申請集村農舍之戶數規模而有下列公共設施設置之不同需求,包括:每戶至少一個停車位、社區停車場、廣場、兒童遊憩場、閭鄰公園,先予敘明。
三、因集村興建農舍之公共設施係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其規模、大小應視實際需要妥善規劃,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職權卓處。另有關建築基地內之通路尚非屬前揭條文所列之公共設施,併予說明。
四、另本署刻就農地興建農舍相關執行疑義,徵詢縣市政府意見,前開貴府意見將併同其它縣市政府所提疑義,做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後續檢討修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