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請釋張君可否將其持有之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轉贈予外籍配偶乙案
內政部94.5.23台內營字第0940083515號函
一、按政府興建國民住宅,旨在照顧收入較低家庭之「國民」,此為國民住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明定。
二、依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人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三、本案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所有權人得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將該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贈與其外籍配偶;惟因其配偶非為中華民國國民,且不符合前開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應具備之資格規定,故不得依內政部90年2月19日台90內營字第9082545號函(如附件)辦理承借國民住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