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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256號函、98年2月11日農授水保字第0981842113號函及98年8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0980990722號函(註),停止適用,請 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0.06.16.農授水保字第1001866169號

說明:

一、有關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如何認定及合併計算問題,本會前於95年8月16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單位研商,確認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單一筆地號農業用地而言;若有毗連二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因單筆地號面積不符最小申請規模者,仍應依現行法令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合併為單筆地號,使其面積達0.25公頃以上,方符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

二、旨揭三函釋對興建農舍之申請面積,查與前開規定不符,爰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