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自用住宅重建工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
預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預告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條、第3條、第5條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12月29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43926號令,定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8年1月31日止。
內政部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與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委外成立都市更新輔導團申請補助作業及執行管考要點
行政院核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止
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經聽證作成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之行政救濟程序,自即日生效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更新後建築物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之解釋令
核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
核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
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86條第2項有關本條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之法規適用相關規定
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建築容積獎勵相關規定
核釋都市計畫工業區不得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相關規定
內政部補助委外成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申請作業及執行管考要點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廢止)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廢止)
核釋九二一震災張貼紅色標誌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都市更新事業,申請或變更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法規適用日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於103年4月26日失效後,有關103年4月26日前已申請、現階段暫緩審議之事業概要處理方式,自即日生效
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執行事宜,自即日生效
訂定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