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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之防火外牆得否採用經本部審核認可具有同等防火時效之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乙案,請依說明2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6.14.台內營字第9084062號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90年5月17日90中建材字第134號函辦理,併復台中縣政府90年1月12日90府工建字第17011號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委託辦理建築防火材料審查之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提建築防火材料該分組審查會討論,獲致結論如次:經本部審核認可之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不得直接使用於建築物外牆;如需申請審核認可適用於建築物防火外牆,除防火性能外,並應依實際材料物理、化學特性需要,提送外牆之耐久性、水密性、氣密性、抗風壓等性能之測試報告,併案申請審查認可。本部同意依上開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