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供興建九二一震災組合屋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可否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核發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乙案
內政部90.10.17台內營字第九○八五八一二號函
鑑於緊急命令及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有關都市計畫之相關規定,並無「九二一震災地區區域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第八點排除土地使用管制之類似規定,本部營建署前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八九營署都字第八○四一四號函示略以:「提供興建九二一震災組合屋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仍應依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管制」在案,其旨係為避免旨揭證明中之核發,產生提供作為興建組合屋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於組合屋使用期限屆滿予以拆除後,可免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即可供作建築使用之誤解所為規定,並無不妥。惟如旨揭證明書之核發,係為辦理免徵或減徵相關稅賦或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證明者,基於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原有權利,且非都市土地提供興建組合屋者,依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三六一八號函示,已可核發旨揭證明書之考量,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有上開情形者,可比照本部上開號函示予以核發,並請貴府於組合屋使用期限屆滿予以拆除後,確實將各該土地恢復為原來之農業使用,以符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