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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廠註銷將部分廠房提供工業研究院礦業研究所從事石油探鑽業務使用

內政部70.8.17台內營字第三四五九七號函
工業區內原有廠房,擬提供工業研究院礦業研究所,從事石油鑽探業務使用,既經經濟部認為與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規定不相抵觸,可准予在工業區內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