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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住宅補貼申請人其逝世之子女是否可計入生育子女數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5.14營署宅字第1020028730號函

一、依據本署99年10月11日營署宅字第0990068160號函略以:「倘 貴府可由申請人所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認定其生育子女數(例如子女稱謂為參女,即可推知申請人至少已生育3名子女),基於便民立場,無須再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供查;惟倘申請人與其生育之子女不同戶籍致使無法判定其生育子女數,申請人應再行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以供查核;另申請人生育子女數之認定,未限定為未成年者。」,依所附資料,雖本案申請人不同戶籍之長子已逝,惟考量鼓勵生育、提升我國生育率之政策意旨,其已逝世之子女尚可列入生育子女數之計算。

二、惟102年度起新增之計畫戶數,其評點係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評點表計算,其中,申請人生育子女數項目之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可加3分,若已逝世之子女尚無法列入該項評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