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99年7月9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第269條規定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規劃設置陽台,是否適用同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規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1.19.營署建管字第0992913722號
說明:依據本署99年6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39455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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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據經濟部工業局96年3月22日工地字第09600205580號函說明:「二、經查旨揭本局各工業區管理機構研訂之各該工業區建廠施工應注意事項表,係供工業區管理機構查驗廠商興建工廠雨、污水管線裝設與大門口開設、喇叭型出入口是否符合規定及使用公共設施是否已修復、廢棄物是否已清除等之依據,非為各縣(市)政府辦理建築執照審核之法令規定。三、有關貴府於辦理建築執照審核時,經查現行工廠類建築於非都市土地已有區域計畫法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而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已有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予以規範,另於技術層面則有建築技術規則予以規定,請貴府逕依相關法規辦理審核。」已有明示。復依該局99年6月11日工地字第09900492780號函重申上開函說明三之建議,並指出「本局並未針對各工業區訂有設廠標準相關規定。」在案。是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除其訂有相關設廠標準依其規定辦理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