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前臺灣省政府82年9月4日所訂「免申請建築許可之農業生產寮舍接水、接電證明及申請書」格式是否仍可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1.02.15.農企字第0910103391號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1年1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09000789610號函移貴府90年12月7日90府建管字第208996號函辦理。
二、查89年1月21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農地申請以竹林、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可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規定,雖有「建築物」字樣,實則是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條文中已明定可免申請建築執照,故執行上,均可免申請建築執照,不以違章論處。針對該條文實務執行上問題,本會亦經會商有關機關決議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所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設施),不論其屬於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認定,而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若有特殊需要必須核發容許使用或認定之證明文件者,得受理容許使用或認定之申請」。本會並以90年10月9日(90)農企字第900010368號函致貴府在案。
三、至於前臺灣省政府82年9月4日82府建四字第172707號函訂之「免申請建築許可之農業生產寮舍、接水接電證明及申請書」格式,亦經本會90年8月15日(90)農糧字第900138774號函修正為「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生產寮舍接水、接電證明申請書及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生產寮舍接水、接電證明書」;嗣本會再以90年12月10日(90)農糧字第900021403號函釋:「免受現行建築法令限制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範圍」,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申請書」及「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格式,供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時參用。
四、至來函說明二請釋農發條例第8條第3項所列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是否須申請免建築執照一節,則請貴府本於職權核處。在農業用地上所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設施),已明釋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認定,惟貴府若有特殊需要必須核發容許使用或認定之證明文件者,可參照上述本會90年12月10日(90)農糧字第900021403號函附之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申請書」及「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證明」格式與91年1月8日農糧字第900168899號函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