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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制定程序及書圖製作應確實符合規定


內政部66.8.17台內營字第七四五八九一號函
查都市計畫之制定程序及書圖表製作,都市計畫法及其有關法令均有明確規定,各縣市政府報請貴府核定之都市計畫,自應先行審查其是否符合規定,如未符合規定,應即退回原擬定機關依法予以修正後,再行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至於都市計畫不得零星個案變更乙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已有明定,本部為使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能確實依照該規定辦理,復先後以63.3.11台內營字第五七五一七六號及66.3.24台內營字第七三一七一七號函重申該條文規定,應請切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