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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部函為陳情人詢問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社區式長照機構(以下簡稱家托長照機構),其出入門口淨寬度適用法規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1.08.17.營署建管字第1110055114號函

說明:

一、復奉交下大部111年7月11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637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之「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場所係屬H-2類組之一,若陳情人所陳租賃場所係屬同類組,自得作為家庭托顧服務場所使用,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若非屬同類組,則應依建築法第73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循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模式辦理。

三、至來函所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第3款規定,係檢討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按上開規定,本案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家庭托顧服務場所因非屬住宅,若設置於避難層仍應依上開規定檢討該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若設置於避難層以外樓層,經查同編第91條規定,尚無限制H-2類組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出入口寬度。

四、如陳情人有個案類組或上開規定檢討疑義,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宜請陳情人檢具具體事實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