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1款但書規定,集中留設相鄰基地間之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疑義及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5條第2規定等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5.09.30.營署建管字第16537號
說明:
一、復貴司85.08.10.台(85)內地(一)字第8508073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建築法第70條之一業有明定。本案依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陳該公司新建物(以下簡稱甲棟建物)及○○建設公司新建五樓店鋪住宅(以下簡稱乙棟建物)座落於相同街廓,乙棟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附置五個法定停車位於甲楝建築物,則乙楝建築物要合於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4條規定,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者,得先申請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二、至關甲、乙兩棟建築物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管理與產權登記,本部83年1月12日台內營字第8372034號函業有明釋,本案仍應依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