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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開發建築案件辦理變更設計時,因申請土地變更編定,以致執照逾期,如何就完工部分核發建築執照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79.04.03.台內營字第770797號

說明:本案經於79.03.30.邀集省(市)主管建築、地政機關,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法規會、營建署、地政司等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本案建造執照係因縣府要求起造人先行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以致執照逾期無法辦理變更設計,其申請行為既在執照有效期限內所為,如屬不可歸責於承造人、起造人之事由,得參照本部71.07.27.台內營字第092646號函規定辦理。

二、是本案應請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開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意旨逕行認定,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就已完成部分核發部分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