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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檢討標準,除優先抵充其他不足者外,應予解除保留

內政部71.7.27台內營字第一○二○五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第四項實施步驟(二)規定,通盤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時,遇有超過檢討標準者,除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優先低充其他不足者外,應予解除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