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94年1月13日召開「研商基隆市政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認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內政部94.1.25內授營都字第0940081340號函 會議結論:
一、有關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稱「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乙節,係指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且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而言。至計畫地區如已得依上開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惟個案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致無法申請建築使用者,如畸零地得合併建築、裏地得整合開發或雖受限於坡度限制惟可整體配置使用等情形,仍非屬上開細則規定所稱之「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
二、本案請基隆市政府依上開會議結論審慎檢視本案基地範圍內之情形後,依相關法令本於權責自行核處,並請積極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完成細部計畫,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