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防火構造建築臨永久性空地時之外牆及屋頂防火性能限制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5.9.29.國署建管字第1150090817號
說明:
一、依據所好軒建築師事務所115年9月4日1150904軒倉003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4條之1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同編第110條之1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建築基地倘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該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業具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6公尺以上防火間隔之功能,故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免自該側境界線檢討同編第84條之1及第110條之1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