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用地解除套繪管制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7.26.營署綜字第1050043140號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地政司105年7月12日內地司登字第1051305345號書函轉貴院105年7月7日院欽民周104上易1283字第1050014180號函辦理。
二、按「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前項第3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故經套繪管制之農業用地,如符合上開規定之面積及比例,其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自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且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惟不符合規定面積及比例者,其農業用地既經套繪管制,為避免重複申請興建農舍,縱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抑或經法院判決確認農舍所有權人對受套繪管制之農業用地使用權不存在,均非屬得逕予解除套繪管制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