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中縣政府函為都市計畫保護區設置液化石油氣灌裝場(建築物用途為容器儲藏室、什項氣體槽、辦公室、灌裝台,壓縮機房)申請建造執照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3.07.營署建字第04355號
說明:
一、復貴會89年1月31日能(89)2字第01090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34條明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本部並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明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查核審查表」及「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建管人員僅就行政項目予以審查,並就是否檢附相關圖說予查核;專業技術部份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且行政院87年再造服務團建議事項己明示:應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有關專業技術部份不宜列為建管行政審查項目。
三、次查「台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加油站、加氣站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7點,業己明定設置加油站或加氣站之基地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設施之距離,並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予以審,查都市計畫地區設置液化石油氣灌裝場,似非如貴會來函所示:應依『中國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審查。另所附「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草案)」,既係非都市土地變更用地審查事項,且目前尚屬草案性質,似宜參酌「台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加油站、加氣站土地使用審查要點」將有關基地規模、及其與其他設施安全距離等相關規定明定,並釐清審查表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審查事項,以臻明確。本案有關「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涉屬專業技術部份,貴會如認為有審查必要,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設單位)本於權責審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