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築執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設置私設通路,是否認定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6.30.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5月26日北府工建字第0950406223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之1規定,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35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所詢私設通路長度超過35公尺部分,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或前開條文於71年6月15日未規定前,建築基地內設置之私設通路,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乙節,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自屬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至其是否認定為法定空地,應依個案申請當時法令條文規定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