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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住宅區申請設置液化石油氣販賣業疑義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93.6.14營署中城字第0933580118號函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一目規定,住宅區不得作為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使用。至於營業證上加註「營業場所限供辦公廳及聯絡處所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分區管制乙節,據與會大部分縣市政府說明以往類似申請案件如符合其他相關法令均准予辦理,為適於實際需要故本案請參照本署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營署都字第五一五八八號函規定辦理,惟為維護公共安全,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稽查以避免違規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