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開展覽之計畫圖,除核定草案之計畫圖外,可否以原草案計畫圖,以彩色影印方式複製其餘公開展覽計畫圖
內政部80.10.14台內營字第八○○二六四一號函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關係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民眾權益至深且鉅,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展覽程序係為提供公民或團體瞭解都市計畫範圍與計畫內容事項,並得據以表示意見,以維民眾權益,自應以清晰明確之計畫圖辦理公開展覽。準此,本案為縮短時間擬以原草案計畫圖,用彩色影印方式複製其餘公開展覽計畫圖辦理公開展覽,雖法無明文規定,如能符合上開公開展覽意旨,自無不可,惟應於該複製之公開展覽計畫圖上標示:「本計畫圖係以彩色影印方式複製,如有未盡明瞭之處,請向某某單位查閱原圖」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