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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管理委員會擬分別成立東側及西側兩管理委員會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1.14.營署建管字第1020001233號

說明:

一、復貴署102年1月4日府授都建字第10261950100號函。

二、按「同一宗基地有數幢各自獨立使用之公寓大廈,符合下列規定並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者:1.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2.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方式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原則)第2點第3款所明定;又「除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應分別獨立運用(各自設立專戶及帳冊)外,尚應檢附經該同一宗基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規約明定劃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文件」本部91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160號函釋在案。

三、次按「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急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師工編第1條第42款及第43款分有明文,故一幢兩棟之建築物,各棟如為各自獨立使用,即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自得依前揭規定分別成立管理委員會,惟本案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條件與程序,涉個案事實認定,應請本於權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