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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已領得開發許可雜項執照;於規則修正後,再經核准變更許可及領得雜項使用執照,擬辦理用地變更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79.6.29營署綜字第九八四八號函
本案既經台北縣政府依法核發開發許可及雜項執照,又於77年7月1日後,核准變更許可並領得雜項使用執照。本案如在原核准開發範圍內,不增加原計畫之興建戶數或容納人口數,且無妨礙整體水土保持、區域排水及污水處理。原則同意在申請辦理用地變更時,依原核准機關所為審定結果,得免再徵得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